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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367.3克被判7年——刑事被告人委托好律师辩护的重要性
来源:易德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0
浏览量:4807
运输毒品367.3克被判7年——刑事被告人委托好律师辩护的重要性

案情

2015年7月,四川的再过3个月就成年的邓某因受四川攀枝花老板的蛊惑、雇佣,从重庆到四川攀枝花市,在攀枝花时被老板收了手机登通信工具,由老板安排广西人李某带着连同邓某等互不认识得共六人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另有一名受老板指使的从广东过来的袁某与此六人汇和,七人在李某和袁某的组织下由南伞偷渡到缅甸老街一个村庄,由老板事先安排了一伙彝族人让七人往胃里毒品海洛因。该伙人吞完毒品后,从缅甸老街偷渡会中国,在镇康南伞租了两辆出租车,准备乘车到临沧市云县,然后回攀枝花。一路上由李某和袁某与老板联系,按照老板要求的路线行驶,七人在云县幸福镇超限检查站时,被执行公务的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民警盘查,后到临沧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DR检测,发现七人体内由多量囊状等密度影。后从李某体内排出海洛因341.7克,从吕某体内排出海洛因378.8克,黄某体内排出海洛因379.2克,从邓某体内排出海洛因367.3克,从朱某体内排出海洛因342.7克,从袁某体内排出海洛因345.1克,从万某体内排出海洛因248.2克。随后,七人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经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邓某的父亲得到拘留通知书,到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给邓某送钱物后,在临沧市咨询了律师,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后,与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主任易德祥律师取得联系,第二天便委托易德祥主任为邓某提供法律帮助、出庭辩护。
办案经过
易德祥主任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确定的问题是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邓某只应当对自己运输的毒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一旦认定为共同犯罪,七人运输的毒品为2403克,如果认定某人为主犯,可能判处死刑,即便不属于主犯,根据犯罪情节,也可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易德祥主任在与邓某的父亲沟通后,立即从昆明到临沧市,在会见了邓某后,从邓某的陈述中得到邓某受攀枝花的老板雇佣、老板的电话、在缅甸吞毒品的时候被人威胁、在路上也被一起运输毒品的的人李某、黄某监视不敢报警、在被抓获后在进行扫描前向警方说明自己体内有毒品的事实等情况。随后,易德祥主任便向此案的侦办人员王警官反映,要求根据邓某提供的线索对四川攀枝花的老板进行调查,以查获老板证明邓某系被他人雇佣、同时能给邓某构成立功。王警官称他们会核实的。
后七人运输毒品一案经临沧市公安机关临翔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通过电话咨询后,知道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后,易德祥主任及时到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制备本案的案件证据。后此案因案情重大,移送至临沧市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在易德祥主任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后,发现邓某所说的自己被雇佣、胁迫、在扫描前已经向警方供述自己体内藏有毒品的情况在卷宗里没有记载。易德祥主任便向临沧市人民法院案件主办检察员反映,并提出了律师意见书。在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收到律师意见书后,采纳易德祥主任的意见,将案件退回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补充侦查,要求对邓某提供的老板的线索、受胁迫、邓某系在扫描前就承认了体内有毒品并如实供述的情况进行调查。后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出具情况说明,说明邓某提供的老板线索无法查找,对于邓某所称被胁迫因为经过了两个武警边防检查站时邓某没有向武警反映不成立,对于易德祥主任提出的在扫描前承认毒品的问题,公安机关在情况说明中说明了七人在医院扫描前均承认体内有毒品的事实。后此案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起诉至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案于2016年5月31日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易德祥主任提出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邓某只应该对方自己运输的毒品承担刑事责任,邓某系受老板雇佣虽然没有证据材料但其他6名被告人的供述均能证明受老板雇佣的事实,同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证明邓某在扫描之前承认自己体内有毒品而具有自首得情节,同时在吞毒品的时候受人胁迫,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而且邓某系初犯、偶犯,依法应该对邓某减轻处罚。庭审后,法庭没有做出宣判,由合议庭定期宣判。
判决结果
此案经合议庭会议后,于2016年7月18日向七名被告人宣判,采纳了易德祥主任提出的邓某系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本案中邓某具有自首情节、邓某系初犯、偶犯依法减轻处罚、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对于受人雇佣、胁迫的意见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最后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7年,刑期从2015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在此案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均没有上诉,邓某的父亲也满意表示不上诉,判决生效。
办案小结
此案邓某运输毒品海洛因367.3克,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判处邓某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因邓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此案中,因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时没有现场进行盘问,也没有任何盘问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第一次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证据里没有记载邓某自首的证据,如果没有易德祥主任向检察院提出邓某在扫描前向公安人员说明自己体内有毒品的情况,如果在法庭上说,检察院会因为没有证据要求法院驳回其辩护理由。虽然此案中易德祥主任提出的被告人邓某系受他人雇佣、被人胁迫实施犯罪的辩护没有获得法庭采纳,但就案件本身而言,这样的辩护因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仅凭邓某的供述根本就没有办法证实,而且该证据客观上也没有办法获取。经法庭审理,判处有期徒刑7年也是被告人邓某、被告人邓某的父亲能接受的结果。
通过易德祥主任在此案中的辩护,让在公安机关侦查证据里没有表现的被告人邓某有自首情节的证据最终由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获得,最终邓某能重罪轻判。所以,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的辩护是非常必要的,但为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也要有所选择,不能病急乱投医,跟不能相信所谓的“有关系”的律师,在依法治国的当前,“有关系”导致被告人或者家属有心理依赖而不是从法律上、证据上帮助被告人,有的时候过度的相信关系会失去本不应该失去的东西。委托律师一定要选择资历长、百姓口碑好、责任心强的律师,律师收费高自然有高的道理,不要为了节省点费用不委托律师或者没有经验、从业时间短的律师,被告人的生命及自由不是金钱能买来的。

本文作者(案件承办律师):易德祥律师,系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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