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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300余人、数额600多万传销的陈某经辩护仅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来源:易德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04
浏览量:785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陈某涉及300余人、涉及数额600多万经辩护仅判处有期徒刑4

【案情简介

2014918日安徽人何某与陈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呈贡经侦大队)拘留,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大量的传销的文书,包括虚拟单、转让协议书、自愿连锁经营自选套装模板、经理职责及多份订购单、及下线人员的分红情况,传销组织日常开销、参与人的分红及回款卡号记录及U盾、多张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办案经过】

陈某被拘留后,陈某的妻子委托易德祥律师作为陈某的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陈某拒不承认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涉嫌,在公安机关查询的物品系为带其到云南的宋某保管的,所有的一切都是宋某安排,陈某仅仅为宋某保管物品,没有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后经呈贡经侦大队提起昆明市呈贡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呈贡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经呈贡经侦大队侦查终结后移送呈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呈贡区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完毕。经呈贡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系已经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判处刑罚的崔某、张某、李某的上线,陈某达到老总级别,组织领导参与的人数达300余人,数额达到600多万。经呈贡区检察院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易德祥律师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参加了诉讼。呈贡区检察院一直主张陈某构成犯罪,且发展了下线近300余人,数额达到600多万。庭审中,陈某拒不承认本人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只是作为宋某保管传销的物品,但何某却承认自己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陈某的辩护人,易德祥律师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构成犯罪,称发展下线300余人的证据仅仅系陈某记录,陈某本人不承认,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该证据系孤证,依法无法认定。对于数额达到600多万元,也无法证明该款项系传销人员汇入的款项。

【判决结果】

后经过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陈某的住处搜出的物品及下线人员的证言证明陈某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但因发展下线300余人及数额600多万没有证据证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没有证据证明情节严重的情形,判处被告人陈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后陈某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陈某构成情节严重,同时数额特别巨大,可能会判处78年的有期徒刑,经过易德祥律师的精心准备,据理辩护,使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成立,大幅度地降低了被告人陈某的刑期。

【律师评述】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7)》中新增加的罪名,该罪名规定在该法第224条第二款,该条第一款为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规定入第二款作为单独的罪名。如果构成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如果情节严重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该罪需要有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这二者缺一不可,否则,是不可以追究的。而具有以下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也就是说组织领导传销人员累计在120人以上,或者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人员的金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情况之一的,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5年以下)。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陈某发展下线300余人,收取的传销人员缴纳的款项600多万元,仅凭陈某日记本的记录,及银行卡的转账记录,参与传销组织的人员身份不明、银行卡的转账所涉人员无法认定为参与传销组织的人员,加之陈某拒绝认可,因此无法予以认定。但就本案来讲,既然在陈某住处搜出记录有300多人参与传销人员名字的日记本及转账记录大600多万元的银行卡,并不是陈某没有做过这些事情,而是因为因为证据无法予以证实,所以给了辩护人进行了有效辩护的机会。

不否认很多传销组织人员具有隐蔽性,一般进入传销的资金均为现金,一般也不给收据,很难查清楚付了多少钱,而且要查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要有下线(包括间接下线)的人数在30人以上,而且层级在3层以上(一般传销组织的均采取为“五级三阶制”的模式运作),就比如说本案中的五级为实业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俗称“老总”),就是说发展人数在30人以上、达到业务主任以上级别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证实某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本人承认的话,需要查找其30名以上的“下线”,同时需要证明此人的层级在3层以上,才能追究,而很多被骗的“下线同时也骗取了下线的钱,一般很少有人愿意举报的,即便有人举报,也仅仅是最下层的,没有骗取任何费用的最“下线”,这也是当前公安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愿意立案的原因。

在本案中,因为陈某的下线崔某、张某、李某也因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判处了刑罚,而陈某没有收手,继续铤而走险,虽然陈某不承认自己组织、领导传销,但其下线崔某、张某、李某均供认其上线为陈某,既然其下线都构成了犯罪,陈某当然理应构成犯罪。只是检察机关的指控陈某发展下线300多人,涉及金额600多万元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之被告人拒绝承认,虽然检察机关有一定的者证据,但如上所述参与传销组织的人员身份无法核实、转账的人员无法证明均为参与传销组织的人员,均辩护人有理有据进行辩护,最终法院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从而得到了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目的。这也符合老百姓经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法治思维,作为律师,要对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除了需要最常见的犯罪情节的辩护如犯罪未遂、中止、从犯、自首、立功、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受害人过错、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积极退赃等依法应该从轻、减轻的情形,更重要的是在证据上下功夫,需要熟悉《刑事诉讼法》、六机关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办案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规定中关于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的提取、勘验、鉴定、对证人证言询问、被告人讯问、被害人的询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就可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果将属于非法证据的证据排除后,只有单一证据或者干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那么辩护律师就可以抓住这些证据对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可以将无效辩护转变为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易德祥律师,系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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